【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为加强四川省草种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范草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促进草原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草种是指用于草原建设和生态修复的植物种子,包括牧草、固沙植物及其他具有生态功能的草本植物种子。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种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草种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草种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草种选育与审定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开展草种选育工作,支持本地优良草种的培育与推广。新选育的草种须经省级草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商品草种销售或用于生态项目。
第四条 生产与经营
从事草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资质,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草种经营者必须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草种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五条 使用与推广
在草原生态修复、土地整治、水土保持等项目中使用的草种,应优先选用通过审定的本地优良品种。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优质草种的推广力度,提高草种在生态建设中的应用比例。
第六条 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草种质量检测体系,定期对市场上的草种进行抽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草种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草种,依法予以查处并禁止其进入市场。
第七条 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草种管理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种产业发展,推动形成多元化、市场化的发展格局。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结语:
草种是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生态修复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通过科学管理与合理利用,能够有效提升草原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四川省将继续加强对草种的管理与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