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指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并委托相关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处理成本确定,并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六条 缴纳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形式进行,具体操作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或者小微企业等对象,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污水处理费,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所有征收上来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同时设立独立账簿记录每笔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经费从该专项资金中拨付,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 改善现有污水处理设备性能;
- 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及相关技术推广活动;
- 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在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进来共同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做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者,除责令退还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者,将按照逾期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直至补齐为止;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做好污水处理工作,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天碧水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