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存量、贫困程度、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实施项目的乡镇或单位,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包括新建、修缮加固等工程支出。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与危房改造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