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三、补偿标准
1.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
2. 产权调换:提供符合原建筑面积及居住条件的安置房,并按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四、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对提前签约或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事项
1. 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城市建设事业,共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