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育场馆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和非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活动。各类体育场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第三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场馆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体育场馆的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体育场馆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场馆的规划工作,编制体育场馆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场馆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体育场馆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注重环保节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需求。
第八条 体育场馆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体育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体育场馆的使用应当优先满足全民健身的需求,同时兼顾专业训练和比赛的需要。
第十条 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鼓励错峰开放,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的使用者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场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或损坏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或活动的体育场馆,管理者应当提前做好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体育场馆的管理情况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体育场馆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体育场馆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体育健身环境。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到体育场馆的管理和运营中来,共同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